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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消債聲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復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徐憶霖即徐麗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楊良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柯易賢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陳映蓉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徐憶霖即徐麗雯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5日以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3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5年3月2日確定在案,依法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經本院調取前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全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上說明,其所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