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消債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代 理 人 楊千慧
相 對 人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陳冠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
當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
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6日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4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5年2月23日確定在案,
爰依法提出
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等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前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全卷核閱屬實。
是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上說明,其所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