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消債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上列
當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債務人邱勤招即蔡邱勤招准予復權。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
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7日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9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4年11月3日確定在案,
爰依法提出
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
上開主張,業經本院調取前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全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上說明,其所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