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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消債聲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復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士文  

代  理  人  孫大昕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王寶珍  
            陳柏村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張士文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8日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8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同年4月20日確定在案,依法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經本院調取前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全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上說明,其所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