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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消債聲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復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債務 人  周子綺即周綺秀即洪綺秀即洪麗英




相  對  人  
債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  理  人  蘇訓儀  
相  對  人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柯易賢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葉紹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代  理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周子綺即周綺秀即洪綺秀即洪麗英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5日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0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4年5月29日確定在案,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有上開案件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可參,並經本院核閱屬實。本件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據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潘 快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