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代 理 人 胡家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 當事人間 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職權免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債務人林裕閔不免責。 理 由 一、 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 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 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2條、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 ㈠ 聲請人前於民國113年7月17日依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03號裁定自114年6月27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復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於114年10月9日以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4號裁定 終止清算程序確定 等情,業經調取 上開卷宗核閱 無訛。 ㈡關於聲請人於開始清算程序後 迄今之收入部分,聲請人主張現為鐵工之臨時工,每月收入約28,000元之事實,有 切結書 可佐, 堪信為真實。可知聲請人於114年6月至115年4月所得共為308,000元(計算式:28,000元×11=308,000元)。至聲請人支出部分,聲請人陳稱114、115年每月必要支出均為18,618元乙情,雖未提出全部單據供本院審酌,114、115年度部分以114、115年衛生福利部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之數額18,618元相符,則聲請人於114年6月至115年4月必要支出應為204,798元(計算式:18,618元×11=204,798元)。基上,聲請人於清算開始程序後之固定收入扣除前開必要支出後,尚有餘額103,202元(計算式:308,000元-204,798元=103,202元),則本院應審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是否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 ㈢關於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即111年8月至113年7月間之可處分所得部分,聲請人為鐵工之臨時工,每月收入約19,000元等事實,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勞保職保被保險人資料表存卷可查。聲請人之支出部分,聲請人陳稱111、112、113年每月必要支出分別為17,076元、17,076元、18,618元乙情,雖未提出全部單據供本院審酌,111、112、113年度部分以111、112、113年衛生福利部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之數額17,076元、17,076元、18,618元相符, 應堪採信。基上,聲請人其聲請清算 前2年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支出後,餘35,382元【計算式:(19,000元×24)-(17,076元×17+18,618元×7)=35,382元】,而 相對人於清算程序未獲償,且聲請人未得相對人同意免責。揆上說明,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之不免責事由,自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三、末按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法院依第133條規定為不免責裁定,裁定 正本應附錄前項、第142條規定,及債務人 嗣後聲請裁定免責時,須繼續清償各普通債權之最低應受分配額之說明,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第142條分別明定。 是以,聲請人雖經本院裁定不免責,然其如繼續清償債務達如附表所示之數額,仍得依上開規定向本院提出請求裁定免責之聲請。 爰依消債條例第141條第2項之規定,附錄上開規定之條文內容並說明如上,併此敘明。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 | | | | | | | | | | | | | | 繼續清償至第141條所定各債權人最低應受分配額之數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繼續清償至第141條所定應清償之最低數額後,各債權人之受償比例
| | | | 備註: 本附表債權總額欄所示數額及債權比例欄,係依本院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4號清算事件114年8月8日所製作之債權表所示無 擔保及無 優先債權人債權總額及債權比率為據(見司執消債清卷第65至第68頁)。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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