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屏東
分公司
上列
聲請人為
相對人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
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
爰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聖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