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38號
原 告 宸軒興業有限公司
被 告 漢企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48萬0,826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依
上開說明,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加計原告請求之本金及利息,並計算至本件起訴前(即民國115年3月3日)之金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49萬4,588元(計算式:本金11,480,826+利息13,762=11,494,588,利息計算詳如附表二),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149萬4,588元,應繳納裁判費13萬1,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佳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附表一(元,新臺幣)
附表二(元以下四捨五入,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