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55號
原 告 劉瑞元
被 告 冠泓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
裁判費。查原告請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2%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加計原告請求之本金及利息,並計算至本件起訴前(即115年3月10日)之金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23萬2,329元(計算式:本金10,000,000+利息2,232,329=12,232,329元,利息計算詳如附表),應繳納裁判費13萬8,212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1萬8,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9,7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佳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