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65號
原 告 台明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賴儀真律師
林 楷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富升砂石企業行、楊雅嵐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萬6,4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上開期限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
㈡次查,原告主張本件係因
侵權行為涉訟,並於
起訴狀敘明本件侵權行為地位於鳳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鳳勝公司)廠址內,
惟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所示,鳳勝公司設有工廠12廠,各廠地址相異,請
具狀陳明本件侵權行為地係位於本院轄區之依據。
㈢提出被告富升砂石企業行之商業登記資料
暨負責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提出被告楊雅嵐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金芸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