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271號
原 告 華銓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東恩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6萬1,48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3,9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聖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