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343號
原 告 劉季彥
上列原告與
被告舒服潛水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未於民事
起訴狀具體表明所列被告林子宸、廖世吉、陳舜興之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法送達訴訟文書,起訴程式已有欠缺,應予補正被告林子宸、廖世吉、陳舜興之住所,
暨提出其等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另原告前請求調
閱卷宗資料,現已在卷內,請原告到院閱卷,並於
上開期限內補正被告「陳舜興之雇主」之資料。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