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362號
原 告 輝曜贏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甲辰龍科技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萬4,19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485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