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413號
上列再審
聲請人與再審
相對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30日本院114年度聲再字第9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
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顗雯
法 官 廖鈞霖
法 官 劉佳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