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74號
原 告 亞欣影音視聽有限公司
被 告 李賜福即集福商行
一、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115年1月27日起訴,請求
被告給付其新臺幣(下同)518,760元,及自114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經併算起訴前之孳息528,282元(計算式:518,760×134/365×0.05=9,522,元以下四捨五入),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核定為528,28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