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98號
原 告 王素華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張文昌、東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東信創新能源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
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3項,分別請求被告以泥土填平坑洞、施作擋土牆及回填空隙,
核屬排除或預防侵害訴訟,得以金錢衡量,且
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是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能獲得客觀上之利益定之,
惟原告起訴時未提出填平坑洞、施作擋土牆及回填空隙之預估費用或相關證明文件,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應於
上開期限內具狀補正,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㈡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3項記載「如附圖『斜線部分編號D』所示」,
惟查起訴狀附圖無標示斜線部分編號D,請補正附圖並按
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
㈢提出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最新之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姓名欄勿遮隱)。
㈤提出被告東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東信創新能源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表
暨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金芸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