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221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旭燊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
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繳15,976元,此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
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
可稽,
揆諸前開規定,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金芸欣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