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254號
被 告
原 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
裁判費。
經查,反訴原告聲明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27萬4,110元,及自反訴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反訴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