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49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49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訴訟代理人  陳威龍  

被      告  周怡君即洪素貞之繼承人

            周敏宇即洪素貞之繼承人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呂吉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周怡君、周敏宇應於繼承洪素貞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81,695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點零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由被告周怡君、周敏宇於繼承洪素貞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1、2項及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應訴管轄(擬制合意管轄),乃法律規定以當事人一造之行為,擬制其與他造以合意定管轄法院,係指被告於言詞辯論時就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已為實體上之陳述,因其已進行實體訴訟程序,且未行使責問權,為避免浪費訴訟程序而設。且因被告之應訴,原無管轄權之受訴法院自此取得管轄權,而變成有管轄權之法院,其後被告即不得再抗辯受訴法院無管轄權。因此若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即有民事訴訟法第25條之適用。查本件依被繼承人洪素貞生前與原告間之消費借貸契約(下稱系爭借款契約),雙方原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或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為涉訟時之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本院之系爭借款契約書第25條規定可參(見卷附支付命令卷第15頁),又被告為洪素貞之繼承人,於洪素貞死亡後即繼承洪素貞與原告間系爭借款契約之權利義務關係,則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即應以臺北地院或新北地院為有管轄權法院而本院無管轄權。原告逕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本件,經本院函詢被告意見,被告則以115年7月27日陳報狀表明:本件同意由本院為管轄法院等語(見本院卷第55頁),復被告於本院115年8月21日審理期日言詞辯論時,就本件之管轄法院亦無異議(見本院卷第75至77頁),揆諸前揭民事訴訟法第25條應訴管轄之規定意旨,堪認本院就本件為有權管轄之法院,即應由本院為實體審理,先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緣訴外人洪素貞前於113年4月29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700,000元,借款期間自113年4月29日起至118年4月29日止,利息按原告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息10.3%(目前為週年利率12.03%),如未按期攤還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則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雙方並約定按月攤還本息。詎洪素貞自114年5月起,即未再依約還款繳息,屢經原告催討未果,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視同債務全部到期,迄今尚積欠原告本金581,695元及應付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又洪素貞已於114年6月30日死亡,被告2人為其法定繼承人,且均未辦理拋棄繼承,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等,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
二、被告周怡君、周敏宇則以:在被繼承人洪素貞遺產範圍內,同意原告之請求,對被繼承人洪素貞積欠原告主張金額之債務無意見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攤還收息紀錄查詢表、洪素貞及被告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及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829號支付命令等件為證,復被告於審理時就上情均無爭執,自堪信為真。又被告對於其等均為洪素貞之繼承人,且未辦理拋棄繼承,並無爭執,是依民法第1148條、1153條第1項規定,即應就洪素貞之債務,於繼承洪素貞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之責。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借款契約及民法第1148條、1153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洪素貞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581,695元,及自114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03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