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531號
原 告 郭秀敏
被 告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事實及理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8萬7,963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8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繳,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
可憑,
揆諸上開規定,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千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