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護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A (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
相對人即受安置人兒童A准予延長安置參個月,至民國一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止。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案父母B、C前對兒童A有施虐及傷害行為,案母C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8月,緩刑5年,緩刑
期間保護管束,案父B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於民國(下同)111年10月20日已假釋出獄保護管束中,並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諭令保護管束期間應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兒童A因上述案件,自107年7月25日起由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緊急安置於寄養家庭。因案父母B、C遷居至屏東縣市,個案
管轄權自112年7月1日起移轉由聲請人主責,聲請人於112年8月1日轉換兒童A安置處所持續提供寄養安置服務,並聲請繼續安置及延長安置在案。聲請人委託財團法人台灣兒童
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屏東分事務所提供寄養家庭安置服務、諮商輔導、情緒
適應團體輔導等,協助兒童A在校接受特殊教育資源班輔助,增進兒童A獲得適切生活照顧與情緒行為輔導。案母C又因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法等案件,處有期徒刑3月,於114年6月4日至114年9月1日入監服刑,於114年9月1日出監,114年9月5日與案父B協議
離婚,協議由案父B行使負擔兒童A權利義務;又案母C於同年9月30日與其前男友(下稱案繼父)再婚同居,案繼父因犯罪於114年10月27日入監服刑3個月,預計案繼父出監後會搬離現租屋處,另找其他租屋處居住,聲請人處遇期間案父母經常變更
住居所,不利兒童A返家。案父B自114年9月5日後搬遷至高雄借住親友家,呈現失聯狀態,雖114年11月間曾主動與聲請人社工聯繫表達思念兒童A,有意親子會面,然親子會面當天案父B因無交通工具臨時取消,現案父B與親友關係緊張,隨時有可能再遭親友驅離,另案父B就業不穩定,評估案父B現無能力照顧兒童A。聲請人評估兒童A出生2個月後即安置
迄今已7年,高雄市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及屏東縣政府兒保社工長期提供家庭處遇服務及挹注媒合兒少保護資源,然案父母配合家庭處遇服務成效不彰,處遇期間經常失聯、生活劇變極不穩定,案父母B、C態度均僅口頭表示期待兒童A結束安置返家、不定期要求親子會面或返家團聚,但未展現正向
親職教育及照顧功能,
爰聲請人於114年12月12日召開114年度第12次兒少保護重大決策會議,決議同意向法院聲請停止案父母B、C
親權改定由聲請人監護。綜上,兒童A因患有自閉症及亞斯柏格症候群等身心議題,亟需規律與穩定生活照顧與教育規範及穩定居住環境,兒童A安置於寄養家庭持續獲得適切生活照顧和教養及穩定就學,然案母離婚後另組家庭,案父B與親友不睦,曾遭親友驅趕,生活適應不穩定,未能謹慎考量兒童A需求,無能力展現適切親職教育及照顧功能,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57條規定,准予延長安置兒童A三個月,以維護其安全與相關權益等語。
二、
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
養育或照顧。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
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二項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第一項各款兒童及少年之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危險或有危險
之虞者,應移送當地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或交付適當之親屬、
第三人、兒童及少年
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定有明文。次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
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
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亦為同法第57條第1、2項所明定。
三、
經查,聲請人
上開主張,
業據其提出戶籍資料、真實姓名對照表、屏東縣政府委託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屏東分事務所兒童少年家庭寄養安置評估報告、本院114年度護字第251號民事裁定、兒童及少年安置事件陳述意見單等件為證。兒童A雖不同意延長安置,
惟未進一步表示意見。本院審酌兒童A年僅7歲,患有自閉症及亞斯柏格症候群,無自我保護能力,因出生後即受安置,成長過程多次轉換安置,產生情感斷裂的依附關係,心理創傷已轉化成行為,於114年4月22日取得身障證明,其身心狀況更需穩定的生活環境及專業教養技巧的協助,然案母C違反洗錢防制法入監服刑,期間案父B頻繁搬家,案母C出監後與案父B離婚後與案繼父再婚,案繼父復入監服刑,案父B住居所與工作均不穩,不時有失聯狀況,足認案家家庭結構發生重大變動,案父母親職功能差、生活規劃混亂、對屏東縣政府提供之處遇服務態度消極,未謹慎思慮兒童A之照顧與生活,現案父B為兒童A之法定代理人,卻行蹤不明、無法取得聯繫,有本院與屏東縣政府社工之公務電話紀錄在卷
可佐,足認案父母均無法提供穩定之照顧與生活環境,兒童A仍不宜返回案家生活,且案家無其他合適親屬資源足以提供兒童A照顧,為確保兒童A於穩定安全之環境成長,以維護其身心健全發展,自有延長安置之必要。依
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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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03 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市○○路00巷00號 (現安置中) 送達址詳卷 |
B A04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0○0號 |
C 李○芹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市○○路00巷0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