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護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
送達處所:屏東縣○○鎮○○路000 號「屏東縣政府社會處潮州社會福 利服務中心」
受 安置 人 A (詳如身分資料對照表)
受安置人A准予延長安置叁個月,至民國一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止。
理 由
一、
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
之虞者,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兒童及少年未受
適當之
養育或照顧。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必要之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交付適當之兒童及少年
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定有明文。次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
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
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亦為同法第57條第1 、2 項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意旨: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16時許接獲受安置人即少年A遭案父B管教通報,發現少年A背部、雙手手臂、屁股及大腿有多處瘀青及責打傷痕,已屬過當管教且造成少年A身體嚴重傷害,故立即協助少年A至醫院進行驗傷事宜。少年A為聲請人脆家(脆弱家庭)在案中個案,由案父B監護,案母未有聯繫,案父B因毒品入監服刑
期間,將少年A交由案堂姊照顧,案堂姊表示少年A不易管教,經常說謊或夜歸,有時至凌晨三、四點才回家,因此白天起不來致不到校而有中輟之虞,案堂姊管教顯為無力。另少年A也會因鑰匙不見無法進入家內,故待在超商,學校知悉後介入輔導少年A,也已多次協助打案家鑰匙給少年A。案父B於114年11月底出監後與少年A及案堂姊同住,為導正少年A行為,與少年A溝通並擬定相關約定(如外出返家時間等);而脆家社工向少年A釐清本次受暴情形,少年A表示其於114年12月21、22日連續二日外出晚歸均未告知案父B,也未按約定時間返家,致案父B情緒激動,21、22日有用鐵製掃把及衣架對少年A進行責打,21日少年A雖已被案父B毆打,但少年A因為很想出去玩,故22日仍然外出。少年A遭案父B毆打時有哭喊,但21日受暴當天僅案父B和少年A在家,故未有人協助;22日受暴過程中適案堂姊返家,經案堂姊制止,案父B才停止暴力。聲請人評估案父B採以過當肢體管教致少年A身上多處大面積瘀青受傷,少年A持續留在家中仍有再遭案父B使用暴力管教之高度風險,且少年A仍有可能於夜間逗留在外之風險,故於114年12月23日晚間19時50分緊急安置少年A於寄養家庭,後續認有繼續安置之必要,
乃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狀請本院繼續、延長安置,經本院裁准在案。㈡少年A安置期間,聲請人於115年3月至115年5月提供寄養服務概況如下:⒈生活適應:少年A生活作息規律,逐漸能適應寄養家庭規範,且會主動向寄養媽媽表達自己的困難及情緒,寄養媽媽會陪同少年A找方法解決及溝通;寄養媽媽回饋少年A在個人清潔上有進步,但仍需要寄養爸媽鼓勵與督促;少年A與寄養爸媽及寄養手足互動佳,週末寄養爸媽會帶少年A及寄養手足一起參與社區或教會活動,少年A平時不僅會與寄養手足一起運動,社區同儕也會主動找少年A一起玩或是運動。⒉就學適應:老師表示少年A在校課業及人際關係尚可,少年A參加學校課輔班可以自行完成作業,且與其他同學有正向的互動,但少年A有時在課堂中偶爾會表示身體不舒服而去保健室休息,經與少年A了解後,少年A是認為在校有些無聊想要回到寄養奶奶家中玩手機,老師與少年A溝通若要請假需要獲得寄養媽媽同意。⒊身心狀況:少年A4月初來初經,情緒狀況不穩定,生活作息及衛生清潔顯為被動,且會半夜偷拿寄養奶奶的手機玩,寄養媽媽知悉後將寄養奶奶手機設定密碼,並和少年A溝通,寄養社工也建議寄養媽媽針對少年A月經生理及情緒變化做衛教,寄養媽媽表示經過溝通後,少年A的行為有逐漸穩定下來。㈢少年A安置期間,聲請人於115年3月至115年5月提供家庭處遇服務概況如下:⒈本季安排親子會面分別為115年3月26日、115年4月29日及115年5月23日,少年A剛開始會面時話少情緒顯微緊張,但案父B會準備食物與少年A分享、關心少年A安置生活狀況,及帶少年A至附近購買少年A所需物品,案父B也告知少年A目前已搬到東港居住,與少年A分享住處空間照片及未來規劃,少年A緊張情緒獲得緩和後,皆會大方跟案父B要求想要購買的東西,案父B則會跟少年A說明先購買需要的,及預算的限制,少年A才會理解。⒉聲請人委託世界展望會提供家庭處遇,安排案父B參加6次親職課程,案父B115年5月23日第一次參加,本次課程當中主要透過牌卡促進親子互動,案父B回饋有時候不知道如何與少年A溝通,例如:少年A要求購買東西,案父B
經濟能力不足時,案父B不希望讓少年A失望,但不知道如何與少年A溝通。針對案父B的問題心理師會在第二次課程中與案父B討論親職困境。㈣
綜上所述:案父B親職功能不足,案家暫無親屬可以提供照顧,為保護少年A未來獲良好照顧,需提升案父B親職功能,在案父B未完成
親職教育前,由聲請人持續安置少年A,
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
暨57條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少年A三個月,以維護其權益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
上開主張,
業據其提出身份資料對照表、本院115年度護字第64號民事裁定影本、社團法人屏東縣牽守關懷協會屏東縣兒童及少年寄養服務(含親屬安置)寄養個案摘要報告影本、本院「兒童及少年安置事件」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單影本等件為證。審酌少年A現年齡剛滿12歲餘,
尚未建立完整之自我保護能力,本來由案父B單獨監護,然案父B於114年12月21日及翌日均有暴力管教過當而致少年A身體多處受傷之相當嚴重行為,已造成少年A身體及心理均受有甚大傷害;且案父B親職知能尚待相當時間及努力提升,及目前無其他親屬可協助照顧少年A,案家照顧資源薄弱等情,既經專業社工評估少年A現仍不宜貿然返家,為維護少年A之身心安全及健全發展,自有延長安置之必要。從而,
參諸上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於法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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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03 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鎮○○里○○路0號 (現安置中) |
B A05 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鎮○○里○○路00巷0號 居屏東縣○○鎮○○里○○路0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