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護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
相 對 人
兒童A准予延長安置叁個月,至民國115年9月25日止。
理 由
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接獲通報A疑似遭姑丈D(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附件對照表)性侵一事,因12月10及11日A請事假未到校,社工於114年12月11日15時進行家訪評估,A否認遭D性侵一事,認為是遭惡作劇通報,姑姑C(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附件對照表)當日晚上向D及父親B(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附件對照表)告知此事,A向C、D及B解釋自己沒有說遭D性侵一事,C、D及B也都相信A陳述。114年12月23日14時聲請人社工督導及社工校訪A釐清
本案,A一開始否認,後來終於坦誠自國小五年級開始遭D性侵,次數不記得,但到今年都有持續發生遭D性侵。A表示B母
離婚,B長期在國外,小時候分別曾和案祖母及C生活,後因案祖母身體欠安,自己很喜歡和C生活,故國小三年級時從花蓮搬至屏東與C及D同住,A視C如同親生母親,相當愛C,幾次想向C告知及求助,但擔心揭露此事會造成C姑丈婚姻及家庭破裂,也不希望讓表弟及表妹失去D,故長期隱忍不敢說出遭受D性侵一事,會談過程中多次詢問他是否會害了C、案表弟和表妹。114年12月23日下午17時社工帶A至醫院進行性侵害驗傷,診斷出A處女膜有陳舊性撕裂傷,社工告知C調查結果,C仍認為是A說謊。聲請人評估案家無支持系統可以保護A,將使A有再度遭受性侵害
之虞聲請人於114年12月23日20點緊急安置A於寄養家庭並經
鈞院准予繼續安置在案。
㈡115年3月至115年5月提供寄養服務概況如下。⒈生活
適應:A生活作息規律,適應狀況持續穩定中,與寄養家庭關係穩定且具信任基礎,自理能力尚可,個人清潔偶爾需要寄養媽媽提醒,A食量偏大,獲得零用錢時經常看到喜歡就想買,例如:糖果或
非必要物品,需要寄養媽媽提醒A才會思考購買的必要性。⒉就學適應A課業表現優異,積極參與校園活動,但與同儕互動不佳,4月中旬A於紙條中書寫這個班不適合我,除了我以外全班都像智障等內容,同學看見後在班級內傳開,使A在班上遭同學排斥,導師介入關心及輔導後發現A將同學排斥歸因於同學忌妒其成績優異,而A未看見自身言語及態度導致其與同學間關係緊張及疏遠,事件發生後,A曾短暫請假在家中,經導師與寄養媽媽持續陪伴及引導下,A與同學間關係有逐漸修復,較少抱怨同學,人際衝突已明顯下降。⒊身心狀況A平時較少談論內在感受,即使面對司法
調查程序亦多沉默回應,經社工與寄養媽媽持續溝通後,A願意接受心理諮商,目前已進行五次心理諮商,寄養媽媽觀察A情緒較以往穩定,情緒起伏較大的情形已逐漸改善。
㈢A安置
期間,本府115年3月至115年5月提供家庭處遇服務概況如下:115年3月11日A與B親子會面,本次親子會面剛開始情緒顯得尷尬,但經過安撫及鼓勵後親子互動明顯增多,也在互動過程中觀察B給予A安置生活狀況成績、體能給予正向肯定,B本次選擇餐廳係因知悉A喜歡吃爭鮮,且B也能滿足A需要購買文具等需求,B也會觀察A所購買的文具詢問A必要性,顯見B與A有正向的親子關係。
㈣115年4月20日A與案祖母親子會面,案祖母及案嬸婆帶衣物及食物給A,關心A衣物等物品是否有缺,A表示無特殊需求,但案祖母及案嬸婆仍再帶A去附近NET購衣。案祖母關心A在寄養家庭及就學狀況,提醒A可以用溝通的方式與寄養媽媽或寄養弟弟表達自己的想法,避免用摔東西等行為宣洩情緒。本次會面案祖母表達希望能接A回花蓮照顧,並主動與社工討論A返家照顧計畫,A也有意願回花蓮給案祖母照顧,社工告知案祖母會召開重大會議討論,並請花蓮縣政府家訪評估案祖母親職照顧功能。心理諮商部分,A每週四由寄養媽媽陪同至屏安醫院進行心理諮商,目前已執行五次心理諮商,心理師主要協助A適應寄養家庭生活及本案心理創傷修復,寄養媽媽表示A諮商後情緒有較為穩定也較不會想到處亂跑。
㈤綜上評估,B因於國外工作,而案祖母表達有意願照顧A,聲請人尚需評估案祖母親職照顧功能,確保A返回案祖母家能獲安全照顧,
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延長安置3個月等語。二、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必要之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交付適當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定有明文。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亦為同法第57條第1、2項所明定。 三、
經查,聲請人
上開主張,
業據提出本院115年度護字第63號裁定影本、本院兒童與少年安置事件陳述意見單、本院兒童與少年安置事件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單、屏東縣牽守關懷協回屏東縣兒童及少年寄養家庭寄養個案摘要報告。審酌B目前仍在國外工作,雖案祖母有意願照顧A,但尚待需評估其親職照顧功能,以確保A返家後能獲安全照顧,經專業社工評估認A目前仍不宜返家,是若未予延長安置A,A身心健康及人格發展恐有遭受立即危險之虞,故認本案有延長安置之必要,且B亦同意本案延長安置。從而,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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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03 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鎮○○路000號 (現安置中) |
B A05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花蓮縣○里鎮○○00○0號 居屏東縣○○鎮○○路0號十樓 |
C 甲○○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鎮○○街0巷00號 居屏東縣○○鎮○○路0號十樓 |
D 乙○○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鎮○○路00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