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護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
受安 置 人 A (詳如身分資料對照表)
B (詳如身分資料對照表)
共 同
兒童A 、B 准予延長安置參個月,至民國115 年6 月27日止。
理 由
一、
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
適當之
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
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二項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第一項各款兒童及少年之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危險或有危險
之虞者,應移送當地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或交付適當之親屬、
第三人、兒童及少年
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定有明文。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
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
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 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 個月,亦為同法第57條第1 、2 項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意旨:兒童A 、B 為兄妹,A 、B 之胞姊表示其○○會趁家中無成人時對其施以○○○行為,A 亦表示曾遭其○○撫摸○○○,A 、B 原皆與
渠等○○同住,
渠等○○則不定期至○○家一同生活,據悉A 、B 之○○、○○皆有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科,A 、B 之母親C 無法提供保護策略,長期依附同居人生活及從事○○○,居住狀況及生活狀態均不穩定,短時間內難有接回A 、B 之能力,於000 年結束家庭重整服務,○○縣政府於000 年0 月00日緊急安置A 、B ,
並經本院以114 年度護字第000 號裁定准以延長安置至115 年3 月27 日。○○縣政府原於000 年0 月0 日將A 、B 轉為親屬安置,由渠等祖母D 提供照顧服務,親屬安置
期間觀察D 無法滿足A 、B 基本照顧需求,經多次勸告後仍未改善,且D 曾對A 、B 有過當管教行為,○○縣政府業於000 年0 月00日將A 、B 轉至屏東縣寄養家庭,
嗣再轉至屏東○○○○○。C 長期未履行
親權人義務,對於A 、B 疏於保護及照顧,情節嚴重,經本院於000 年0 月00日裁定停止C 對於A 、B 之親權,並選定D 為A 、B 之監護人。D 目前積極接受
親職教育課程,A 、B 尚在適應與親友互動關係,評估A 、B 暫不適宜返家,為保障A 、B 之安全與權益,
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
上開主張,
業據其提出本院114 年度護字第000 號裁定、○○縣政府緊急保護、安置兒童或少年通知單、
財團法人○○○○○○○○○○○○○○○○○○○○○院個案會談紀錄(114 年11月、114 年12月、115 年1 月)、屏東縣社會處○○中心安置個案處遇狀況報告單、兒童與少年安置事件陳述意見單、兒童及少年安置事件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單等資料為證。本院審酌A 、B 之家庭保護功能不足,C 經
停止親權,D 親職功能有待加強,是為確保A 、B 之人身安全,並維護渠等身心健全發展,本院認應有延長安置之必要。從而,
參諸上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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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03 民國000 年0 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縣○○鄉○○路0巷00號 |
B A08 民國000 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縣○○鄉○○路0巷00號 (送達代收人及送達處所保密) |
C A04 民國00年0 月0 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縣○○鄉○○000號 居○○縣○○鄉○○00號 |
D A06 民國00年0 月0 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縣○○鄉○○村○○路0巷0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