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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護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屏東縣縣長周春米



                      「屏東縣政府社會處潮州社會福利服務中心」
受 安置 人  A        (詳如身分資料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B        (詳如身分資料對照表)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受安置人A准予延長安置叁個月,至民國一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止。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兒童及少年未受當之養育或照顧。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必要之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交付適當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定有明文。次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亦為同法第57條第1 、2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16時許接獲受安置人即少年A遭案父B管教通報,發現少年A背部、雙手手臂、屁股及大腿有多處瘀青及責打傷痕,已屬過當管教且造成少年A身體嚴重傷害,故立即協助少年A至醫院進行驗傷事宜。少年A為聲請人脆家(脆弱家庭)在案中個案,由案父B監護,案母未有聯繫,案父B因毒品入監服刑期間,將少年A交由案堂姊照顧,案堂姊表示少年A不易管教,經常說謊或夜歸,有時至凌晨三、四點才回家,因此白天起不來致不到校而有中輟之虞,案堂姊管教顯為無力。另少年A也會因鑰匙不見無法進入家內,故待在超商,學校知悉後介入輔導少年A,也已多次協助打案家鑰匙給少年A。案父B於114年11月底出監後與少年A及案堂姊同住,為導正少年A行為,與少年A溝通並擬定相關約定(如外出返家時間等);而脆家社工向少年A釐清本次受暴情形,少年A表示其於114年12月21、22日連續二日外出晚歸均未告知案父B,也未按約定時間返家,致案父B情緒激動,21、22日有用鐵製掃把及衣架對少年A進行責打,21日少年A雖已被案父B毆打,但少年A因為很想出去玩,故22日仍然外出。少年A遭案父B毆打時有哭喊,但21日受暴當天僅案父B和少年A在家,故未有人協助;22日受暴過程中適案堂姊返家,經案堂姊制止,案父B才停止暴力。聲請人評估案父B採以過當肢體管教致少年A身上多處大面積瘀青受傷,少年A持續留在家中仍有再遭案父B使用暴力管教之高度風險,且少年A仍有可能於夜間逗留在外之風險,故於114年12月23日晚間19時50分緊急安置少年A於寄養家庭,後續認有繼續安置之必要,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狀請本院繼續安置,經本院裁准在案。㈡少年A安置期間,聲請人於114年12月至115年2月提供寄養服務概況如下:⒈生活適應:少年A生活作息規律,逐漸能適應寄養家庭規範,且會主動向寄養媽媽表達自己的困難及情緒,寄養媽媽會陪同少年A找方法解決,例如提前告知少年A要開始練習晚上22:00前就要就寢,少年A願意配合且睡眠品質獲得改善;寄養媽媽觀察少年A在個人清潔衛生上需多加強,故時常提醒及教導少年A整體房間及清潔的技巧;少年A與寄養爸媽及寄養手足互動佳,週末寄養爸媽會帶少年A及寄養手足一起參與社區或教會活動,少年A平時不僅會與寄養手足一起運動,社區同儕也會主動找少年A一起玩或是運動。⒉就學適應:少年A在校人際關係佳,深受同學們歡迎,但少年A115年1月13日逃避學校考試,自行離開學校偷跑回附近寄養媽媽的婆家,少年A向寄養媽媽坦承因為過往自己在學校沒有好好學習,害怕自己在學校考不好會被同學笑,所以才自行離校躲起來。透過寄養媽媽的關心及安撫之下,少年A目前皆能穩定就學,老師也表示少年A上課很認真學習,每天都能自行復習課業及完成作業。⒊身心狀況:寄養媽媽觀察少年A安置第一週時防備心重,沒有太多話,寄養媽媽及寄養手足主動與少年A聊天、關心少年A,少年A才漸漸敞開心防分享很多關於少年A原生家庭、學校及交友等情形,少年A也因在校及社區中深受歡迎而笑容逐漸增加許多。㈢少年A安置期間,聲請人於114年12月至115年2月提供家庭處遇服務概況如下:⒈與案父B討論少年A未來照顧計畫:聲請人於115年1月21日召開團體決策會議,邀請案父B討論少年A未來照顧計畫,案父B表示目前沒有其他親屬照顧,願意配合聲請人親職教育課程,承諾未來給予少年A良好的照顧。⒉親情維繫:⑴案父B於115年1月28日主動向聲請人社工申請親子會面,少年A表示不想與案父B會面,社工建議案父B可先透過寫信給少年A,對少年A表達想念之情。⑵案父B於115年2月24日傳訊息至聲請人社工祝福少年A生日快樂,並表示有想準備生日禮物給少年A,等待少年A願意與案父B親子會面時與少年A討論生日禮物;透過社工轉述少年A,少年A表示願意嘗試與案父B親子會面。㈣綜上所述:案父B親職功能不足,案家暫無親屬可以提供照顧,為保護少年A未來獲良好照顧,需提升案父B親職功能,在案父B未完成親職教育前,由聲請人持續安置少年A,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57條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少年A三個月,以維護其權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身份資料對照表、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兒童與少年安置事件陳述意見單影本、社團法人屏東縣牽守關懷協會屏東縣兒童及少年寄養服務(含親屬安置)寄養個案摘要報告影本、本院114年度護字第330號民事裁定影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兒童及少年安置事件」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單等件為證。而上述陳述意見單中少年A表示對本件安置無意見,案父B雖表示不同意延長安置、希望自己帶等語;審酌少年A現年齡剛滿12歲餘,尚未建立完整之自我保護能力,本來由案父B單獨監護,然案父B於114年12月21日及翌日均有暴力管教過當而致少年A身體多處受傷之相當嚴重行為,已造成少年A身體及心理均受有甚大傷害;且案父B親職知能尚待相當時間及努力提升,及目前無其他親屬可協助照顧少年A,案家照顧資源薄弱等情,既經專業社工評估少年A現仍不宜貿然返家,參以少年A對於本件延長安置表示無意見,為維護少年A之身心安全及健全發展,自有延長安置之必要。從而,參諸上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惠如 























































附表:
身份資料對照表(115年度護字第64號)
A A03  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鎮○○里○○路0號
      (現安置中)
      (送達代收人及送達處所均保密)
B A05  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鎮○○里○○路00巷0號
      居屏東縣○○鎮○○里○○路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