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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護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69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周春米   


受安 置 人  A           (詳如身分資料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B           (詳如身分資料對照表)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兒童A 准予延長安置參個月,至民國115 年7 月3 日止。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二項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第一項各款兒童及少年之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應移送當地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或交付適當之親屬、第三人、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定有明文。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 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 個月,亦為同法第57條第1 、2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兒童A 之父母親離異,A 由父親B 監護。B 前對A 之母親C 有家庭暴力行為,業經本院核發通常保護令在案。然因B 有違反保護令行為,社工請B 於000 年0 月0 日至○○中心關懷,因B 未攜同A 前來,詢問B 後疑有獨留A 的情形,經社工前往訪視,發現A 臉上紅腫為○○○,B 無法合理解釋A 受傷原因,且經社工詢問他人說法,得知B 向他人表示A 臉上紅腫為B 所致。社工攜同A 至○○○○○醫院驗傷,經診斷A 傷勢為左臉瘀傷8×7公分、右臉頰瘀傷8×8公分、○○擦傷3×2公分、○○瘀傷3×1公分、○○擦傷4×1公分、○○○擦傷5×1公分。聲請人於000 年0 月0 日緊急安置A ,經本院裁定准以繼續(延長)安置,並經本院以114 年度護字第000 號裁定延長安置至115 年4 月3 日。A 安置後身心狀況穩定,在寄養家庭獲得妥善照顧與教養,且已穩定就學,針對○○○○的現象,已按時回診並穩定接受○○課程。B 目前精神、工作及經濟狀況穩定,已完成○○○○教育課程處遇,仍須觀察其親職功能及教養觀念是否提升,C 目前因涉犯○○案件入監服刑中,無法評估其親職能力。綜和評估,B 、C 仍無法給予A 穩定照顧環境,且無適當親屬可協助照顧,是聲請人為維護A 最佳利益及人身安全,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14 年護字第000 號裁定、寄養個案摘要報告、屏東縣兒童少年保護個案法庭報告書、兒童及少年安置事件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單等資料為證,而本院審酌A 之家庭保護功能不足,A 年幼無自我照顧能力,為確保A 之人身安全及最佳利益,本院認應有延長安置之必要。從而,參諸上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身分資料對照表(115年度護字第69號)
 A  A03 民國000 年0 月00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縣○○鎮○○路0巷00號
      (送達代收人及送達處所保密)
 B A05 民國00年00月0 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縣○○鎮○○路0巷00號
      居○○縣○○鄉○○0之0號
 C A06 民國00年0 月0 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縣○○鎮○○路000號  
      居○○市○○區○○路0之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