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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護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周春米   


受 安置 人  A          (詳身分資料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B          (詳身分資料對照表)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少年A應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5年7月14日止。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兒童及少年未受當之養育或照顧。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二項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第一項各款兒童及少年之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應移送當地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或交付適當之親屬、第三人、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定有明文。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亦為同法第57條第1、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少年A之生母B親職功能不彰,且屢發生酒後不當管教事件,亦無法提供A適切照顧及保護,以致A於民國112年12月及113年1月發生性猥褻及性侵害事件,聲請人遂於113年1月12日緊急安置A,本案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護字第793號、本院114年度護字第5號、114年度護字第84號、114年度護字第163號、114年度護字第242號及114年度護字第324號裁定延長安置至115年4月14日止。生母B於114年10月搬離枋寮租屋處,搬回與案外祖母共同租屋於潮州,因案外祖母欠繳房租,遭房東要求搬出,生母B已另尋租屋處,而新租處空間小,且以人頭計算,目前僅案外祖母居住,生母B則在高雄擔任看護工作,工作時間亦不穩定,生母B預計未來將少年A接至高雄租屋處;少年A於115年1月25日至2月2日、2月16日至2月22日返家,第一段返家期間因生母B在高雄擔任看護,皆由案外祖母照顧少年A,少年A自我照顧及穩定度大幅提升,然仍會自行外出,雖經案外祖母同意,但生母B對於少年A之行蹤卻未知;少年A因竊盜及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114年度裁處字第83號裁定保護管束,每月定期至法院報到,雖少年A行為有所改善,但仍有部分無法自我控制,須持續輔導,且少年A常有情緒失控及自傷情形發生,機構已協助少年A身心科就醫及心理諮商。綜上評估,生母B住所及工作時間不穩定,案外祖母已年邁,無法單獨照顧少年A,亦無其他親友有意願協助照顧少年A,為確保少年A之人身安全及生活權益,實有延長安置之必要,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聲請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以維護其權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14年度護字第324號民事裁定、本院兒童與少年安置事件陳述意見單、本院「兒童及少年安置事件」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單、安置服務計畫定期評估表等件為證。爰本院審酌少年A年紀尚輕,自我照護能力不足,情緒管理及行為控制亦須持續就醫、諮商與輔導,而生母B雖已完成親職教育,但工作時間及住所均尚未穩定,並對少年A未來返家及就學規劃未完備,又親友資源薄弱,是本件家庭整體生活穩定度及少年A之衝突控制管理能力均尚待提升與觀察,為維護A之最佳利益及保障其人身安全,即有延長安置之必要。依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身分資料對照表
115年度護字第72號
A  A03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出生年月日:民國98年12月24日
       住○○市○○區○○巷00○0號
       (現安置中)
B  A04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出生年月日:民國63年6月11日
       住高雄市○○區○○巷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