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護字第73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
受安 置 人 A (詳如身分資料對照表)
C (詳如身分資料對照表)
兒童A 准予延長安置參個月,至民國115 年7 月4 日止。
理 由
一、
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
適當之
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
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二項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第一項各款兒童及少年之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危險或有危險
之虞者,應移送當地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或交付適當之親屬、
第三人、兒童及少年
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定有明文。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
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
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 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 個月,亦為同法第57條第1 、2 項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意旨:兒童A 之母親B 因○○症有強烈自傷意圖而住院治療,社工於民國000 年0 月0 日發現A ○○○○有大片瘀傷,C 陳述其於000 年00月00日晚間在家打掃臥室時因地上積水而滑倒,不慎打到A ○○○○,A 跌落在○○○內,導致大面積瘀傷,社工於000 年0 月0 日帶A 前往○○○○○醫院急診驗傷治療,經醫師診斷A ○○傷勢為6 ×4 公分之鈍挫傷。A 現尚年幼,且正值需高度關注照顧之階段,B 罹患○○症,且經常因細故與C 發生爭執而有自殺意念及行為,平時服藥不穩定,C 為照顧A 無法外出就業,家中經濟陷入困境,且積欠房租,生活仰賴外單位協助急難支應,C 因意外導致A ○○受傷,事發後C 僅安撫A ,並未送醫診療檢查,有疑似疏忽情事,C 無法提供A 妥適照顧與安全的成長環境,且無其他親屬可提供安全照顧,聲請人於000 年0 月0 日緊急安置A ,並經本院以114 年度護字第000 號裁定延長安置至115 年4 月4 日。C 現擔任○○○○工,為家庭主要經濟來源者,B 罹患○○症,經常因細故與C 爭執而有自殺意念,產後長期因身心議題無業在家,目前能夠穩定就醫與服藥,並於115 年0 月開始進行心理諮商,出席狀況不穩定,成效待評估。綜上,B 、C 有債務及經濟問題仍待解決,C 每日收入僅能勉強維持家庭生活所需,偶仍需向親友借支,經濟穩定度尚待評估,另B 、C 本身親職及育兒功能亦待提升,是聲請人為維護A 最佳利益及人身安全,
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
上開主張,
業據其提出本院114 年度護字第000 號裁定、兒童少年家庭寄養服務評估報告、兒童少年家庭處遇評估報告、兒童及少年安置事件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單、兒童與少年安置事件陳述意見單等資料為證,而本院審酌A 之家庭保護功能不足,且A 年幼無自我照顧能力,是為確保A 之人身安全及最佳利益,本院認應有延長安置之必要。從而,
參諸上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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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03 民國000 年0 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縣○○鎮○○路00號00樓 |
B A06 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縣○○鎮○○路00號00樓 居○○縣○○鎮○○○路00號 |
C A05 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縣○○鎮○○路00號00樓 居○○縣○○鎮○○○路0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