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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護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75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周春米   


受 安置 人  A          (詳身分資料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B          (詳身分資料對照表)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兒童A應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5年7月16日止。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兒童及少年未受當之養育或照顧。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二項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第一項各款兒童及少年之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應移送當地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或交付適當之親屬、第三人、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定有明文。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亦為同法第57條第1、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兒童A為案母B及生父C所生育未成年子女,未經生父C認領,由案母B單獨監護照顧,於民國109年11月11日案母B揚言殺子後自殺且無固定住所,兒童A因而曾受聲請人安置,經評估後案母B有穩定住所且親職能力提升,而於111年7月30日結束安置返家由案母B單獨照顧。於112年8月起,案母B仍因家計壓力、管教能力不足有4筆兒少保護不當管教通報;復於113年10月9日,案母B因工作無法妥善照顧兒童A及坦承有動手體罰等情而主動求助,聲請人之社工因而於113年10月14日陪同兒童A至屏東基督教醫院進行驗傷後,發現兒童A有顏面部鈍挫傷、下唇挫傷、雙前臂瘀青、背部鈍挫傷等傷勢,遂經評估案母B因身心狀況不佳、無法妥善照顧兒童A及親職教養觀念欠缺,聲請人於113年10月14日下午15時30分啟動緊急安置,並經本院113年度護字第252號裁定繼續安置、113年度護字第308號、114年度護字第72號、114年度護字第161號、114年度護字第246號及114年度護字第321號裁定延長安置至115年4月16日止。案母B於115年2月17日突然北上桃園市與男友同居,居所及工作尚不穩定,自身亦無存款,經濟及生活需仰賴男友提供照顧,目前無法兼顧工作及教養照護兒童A;生父C於114年9月離家,亦未分擔照顧之責,難以聯繫;兒童A本身有發展議題,情緒亦較為敏感,需給予早期療育促進及增強其各方面能力。綜上,為維護兒童A之最佳利益及人身安全,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聲請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以維護其權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14年度護字第321號民事裁定、115年度屏東縣政府社會處TDM會議記錄、財團法人台灣兒童家庭扶助基金會屏東分事務所家庭處遇服務評估報告、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屏東分事務所兒童少年家庭寄養安置評估報告、本院「兒童及少年安置事件」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單等件為證。爰審酌兒童A年幼,自我照護能力不足,且兒童A亦有發展議題,情緒亦較為敏感,均有持續特教資源協助之需求,另生母B雖已完成親職教育生母B近期北上桃園市與男友同居,工作、住居所及生活狀況仍待觀察,生父C亦未照聲請人會議決議分擔照顧責任,又別無其他親屬可以協助照顧及保護A,為確保兒童A之安全,並提供其健全成長環境與照護,即有延長安置之必要。依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身分資料對照表 
115年度護字第75號
A  A03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出生年月日:民國109年8月28日
       住屏東縣○○鄉○○路00號
       (現安置中)
B  A05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出生年月日:民國71年4月27日       
       籍設苗栗縣○○鎮○○路000號
       ○○○○○○○○○)
       居桃園市○○○路000號6樓之1
C  李志文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出生年月日:民國78年8月2日
       住屏東縣○○鄉○○路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