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護字第84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
受安 置 人 A (詳如身分資料對照表)
兒童A 准予延長安置參個月,至民國115 年8 月23日止。
理 由
一、
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
適當之
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
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二項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第一項各款兒童及少年之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危險或有危險
之虞者,應移送當地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或交付適當之親屬、
第三人、兒童及少年
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定有明文。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
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
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 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 個月,亦為同法第57條第1 、2 項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意旨:兒童A 遭其父母親B 、C 管教過當致傷,且疑似有營養不良情況,且因為未繳交房租遭房東要求遷出及斷電,○○市政府社會局於民國000 年00月00日緊急安置A ,
迭經台灣○○○○○○○法院(下稱○○○法院)裁定准以繼續(延長)安置,B 、C 於000 年0 月00日因搬遷至屏東縣生活,改由聲請人管轄,並經本院以000 年度護字第0 號裁定延長安置至115 年5 月23日。B 、C 雖有規律與A 進行親子會面,且依規定完成強制性親子教育課程,然B 、C 之
親職教育知能仍須持續做處遇引導,且B 、C 即將開始執行勞動役,假日工作職缺難以找尋,勞動役執行
期間未有穩定經濟收入,無法提供A 基本生活三餐,對於A 未來返家生活也無進一步的照顧規劃,仍無法提供A 基本照顧品質,是聲請人為維護A 最佳利益及人身安全,
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
上開主張,
業據其提出本院000 年護字第0 號裁定、家庭處遇服務評估報告、兒童及少年安置事件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單、兒童與少年安置事件陳述意見單等件為證,而本院審酌A 之家庭保護功能不足,A 年幼無自我照顧能力,為確保A 之人身安全及最佳利益,本院認應有延長安置之必要。從而,
參諸上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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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03 民國000 年0 月00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00號0樓之0 |
B A05 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籍設○○市○○區○○○路00號0樓之0 住○○縣○○市○○路000號 |
C A04 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籍設○○市○○區○○○路00號0樓之0 住○○縣○○市○○路00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