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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重訴字第 3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訴字第35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訴訟代理人  陳名岸
被      告  東港強海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宏

被      告  陳佩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308萬1,98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東港強海鮮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港強公司)於民國113年9月12日邀同被告陳志宏、陳佩柔為擔任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6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3年9月20日起至116年9月20日止,自借款撥付日起,以1個月為1期,依年金法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則原告公告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週年利率1.93%計算(目前週年利率為3.65%);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自本金到期日或利息應繳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㈡又東港強公司於114年12月1日以陳志宏、陳佩柔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辦理額度放款1,000萬元,約定額度内以動用額度申請書可隨時辦理貸放,額度動用期間自114年12月5日起至115年12月5日止,累計動用1,135萬8,391元,並約定利息按原告公告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週年利率0.98%計算(目前週年利率為2.7%),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自本金到期日或利息應繳息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原借款利率20%,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東港強公司於115年3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上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未清償原告如附表所示之積欠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授信契約書、動用額度申請書、交易明細查詢、簡易資料查詢結果、催告書、郵件執據、一般貸款債權計算表、原告金融看板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7至80、83至97、123至135頁);而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上開事證,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度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條第1項本文、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借款人即東港強公司先後向原告借款未如期繳納本息,依約全部借款視為到期,今仍未清償如附表所示之積欠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尚未清償,而陳志宏、陳佩柔為連帶保證人揆諸上開說明及規定,就附表所示之積欠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附表:
編號
借款日期
借款期間
借款金額
積欠本金
利  息
違約金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計算期間及週年利率
1
113年9月12日
自113年9月20日起至116年9月20日止
600萬元
308萬1,986元
自115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3.65%
自115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115年2月6日
自115年2月6日起至115年8月2日止
46萬9,281元
46萬9,281元
自115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2.7%
自115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3
115年1月16日
自115年1月19日起至115年7月14日止
187萬5,000元
187萬5,000元
自115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2.7%
自115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4
115年1月12日
自115年1月13日起至115年7月8日止
78萬3,680元
78萬3,680元
自115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2.7%
自115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5
115年1月8日
自115年1月8日起至115年7月6日止
241萬元
241萬元
自115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2.7%
自115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6
115年1月8日
自115年1月8日起至115年7月1日止
29萬5,050元
29萬5,050元
自115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2.7%
自115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7
114年12月23日
自114年12月23日起至115年6月14日止
67萬1,020元
67萬1,020元
自115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2.7%
自115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8
114年12月10日
自114年12月12日起至115年6月6日止
282萬元
282萬元
自115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2.7%
自115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9
114年12月10日
自114年12月11日起至115年6月6日止
203萬4,360元
67萬5,969元
自115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2.7%
自115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合計
1,308萬1,98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