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偉安生技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之龍佃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事實及理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0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26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珮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