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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2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8號
聲  請  人  百筌合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李彗琍
代  理  人  鄭盈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27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珮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林忻澂
聯邦商業銀行屏東分行
114年2月16日
68,590元
UA1468527
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