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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0 年度婚字第 2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婚字第二三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潘 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 鄭美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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