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七○七號
原 告 君安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柯明昌
被 告 安可旅行社觀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簡瑞益
右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在地係在高雄市,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廖文忠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B法院
書記官 蘇聰藝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