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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7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一五號   原   告 宏昇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明坤   法定代理人 張明策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三日裁定命其於送達 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沈佳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黃秀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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