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二四號
原 告 屏東縣佳冬鄉農會
法定
代理人 李安允
被 告 甲○○
丙○○
乙○○○
右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因被告
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
年八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柯雅惠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B法院
書記官 粘嫦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