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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7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三八號   原   告 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常   送達代收人 曹豐裕   被   告 丙○○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各該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視為起 訴,經本院於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 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三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洪 有 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陳 惠 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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