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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7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五九號   原    告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張光明   訴 訟代理 人 黃順德   被    告 復昕電子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鍾清蓮   被    告 乙○○          甲 ○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原告 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三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賴秀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滕一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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