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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更字第一號   原   告 丁○○   被   告 甲○○         丙○○         乙○○ 右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為被告甲○○、丙○○、乙○○為被告何仁傑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經本院向戶籍機關查明被告甲○○、丙○○、乙○○為何仁傑之法定繼承人, 亦無為拋棄繼承之表示,有卷附戶籍謄本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六月十一日 (九0)高貴民律行字第二七六七二號函在卷足稽。該繼承人等應即一同續行本 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潘 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鄭美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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