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度促字第10406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上列
當事人間本院於民國96年5月4日所發
支付命令,
債權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原支付命令主文一關於「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更正為「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九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規定,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