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度促字第1218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林慧珍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對於本院民國96年5月25日所發支付命令
聲請更正,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經查,債務人林慧珍業於112年12月13日死亡,是請補正下列事項:
㈠其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
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
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