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248號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蔣弘仁
債 務 人 劉千瑜
債 務 人 王忠信
一、債務人劉仟瑜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玖萬伍仟捌佰叁
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
百分之三.二五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依債權人表明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王忠信僅係普通
保證人,
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劉千瑜之財產
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
尚
難謂其保證責任已然發生,從而債權人此部分之請求於法
無據,應予
駁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
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