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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促字第 2124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248號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蔣弘仁 債 務 人 劉千瑜 債 務 人 王忠信 一、債務人劉仟瑜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玖萬伍仟捌佰叁   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   百分之三.二五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依債權人表明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王忠信僅係普通保證人,   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劉千瑜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   尚難謂其保證責任已然發生,從而債權人此部分之請求於法   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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