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431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五湖
債 務 人 王春雁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貳仟捌佰柒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玖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