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433號
債 權 人 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余榮治
債 務 人 李麗敏
債 務 人 李麗子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萬伍仟伍佰陸拾元,及
自民國八十四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及按日計付百分之0.0五之
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
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