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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促字第 2143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433號 債 權 人 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榮治 債 務 人 李麗敏 債 務 人 李麗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萬伍仟伍佰陸拾元,及   自民國八十四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及按日計付百分之0.0五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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