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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促字第 2149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490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林勝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萬陸仟壹佰玖拾玖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   十一.八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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