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498號
債 權 人 莎士比亞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祝秦梁
債 務 人 劉煌秋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陸佰捌拾元,及其中
①新臺幣壹仟伍佰貳拾元、②新臺幣伍萬零壹佰陸拾元部分
,自①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②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