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509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庸三
債 務 人 程偲育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零叁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
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