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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促字第 2151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51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代 理 人 陳清國 債 務 人 劉玉珠 債 務 人 葉文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佰壹拾萬元,及其中①新臺   幣貳佰萬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年   息百分之三.三六計算之利息,又其中②新臺幣壹佰壹拾萬   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九七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均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均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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