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51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德南
代 理 人 陳清國
債 務 人 劉玉珠
債 務 人 葉文洋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佰壹拾萬元,及其中①新臺
幣貳佰萬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
息百分之三.三六計算之利息,又其中②新臺幣壹佰壹拾萬
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
之二.九七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均按
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均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
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