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519號
債 權 人 蔡逞粟
債 務 人 江美冷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
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